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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公司不按約定還款追回法律案件分享

      發布時間:2021-03-18 11:04:58     來源: 佛山討債    瀏覽:580

      佛山債務咨詢網佛山為你解答:

          佛山要債公司分享公司不按約定還款追回法律案件:原告鄭某,女,1971年8月20日生,漢族。


          被告河南W商貿有限公司。


          原告鄭某訴被告河南W商貿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組成合議庭,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。


          原告鄭某訴稱,2014年10月26日,被告河南W商貿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000元,借期為2014年10月26日至2015年1月26日。借款利率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倍。借款到期后,被告不能按時償還本金,并于2015年3月27日起停止支付利息。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的借款利息(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)。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。


          原告提交的證據有:1、借條一張;2、收條一張3、轉賬憑證一份。


          被告河南W商貿有限公司未作答辯,亦未提供證據。


          被告河南W商貿有限公司未到庭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提出異議,本院予以采信。


          經審理查明:2014年10月26日,被告河南W商貿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000元,承諾于2015年1月26日還款。若逾期未還,自出具借條之日始至還清借款之日止,原告有權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倍收取利息。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和收條各一張。借款到期后,被告未償還本金,并于2015年3月27日起停止支付利息。故原告訴至本院。


          法院認為,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。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。被告河南W商貿有限公司不按約定還款,應承擔違約責任。原告要求其歸還借款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的請求正當,本院予以支持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四十四條、第六十條第一款、第一百零七條、第二百零五條、第二百零六條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、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,判決如下:


          被告河南W商貿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鄭某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該款的利息(自2015年3月27日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,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)。


         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,應當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,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


          案件受理費8800元、保全費3020元,由被告河南W商貿有限公司負擔。


          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二份,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

      聲明:本文由:佛山債務咨詢網編輯發布- 本文地址:(http://www.pristinecommercialcleaningmn.com/show/4-515387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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